北部湾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作者:编辑:覃斯时间:2020-05-26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来华留学生工作的管理,北部湾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部湾大学学生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部湾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由国家教育部批准,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具备招收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来华留学生的资格。

第三本规定所称来华留学生是指持有有效外国护照,并在北部湾大学正式注册的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四条学校遵循国家外交方针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来华留学生工作方针接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建立来华留学生管理制度,设有来华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详见《北部湾大学来华留学生教学与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方案》(湾大发〔2019〕391号)。

第六条学校招收、管理来华留学生均须按规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审批。

 

第三章留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留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政府奖学金、助学金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如获得中国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应履行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老爱幼、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来华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九学校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类别为本科学历生,分为中文授课专业和全英文授课专业;非学历教育类别包括短期培训生、研究学者、专业进修生、汉语进修生。

第十学校制定来华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简章,按规定招收来华留学生。

第十一学校招收来华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十二按照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学校制定并公布来华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以人民币计价收费。

第十三申请到我校学习、进修的来华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担保和在华事务担保人。申请者应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愿意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校纪校规并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四攻读学位和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应该符合相应的学历要求,达到相应的汉语水平。申请学历教育的学生,如果在申请学习时没有达到我校汉语水平测试要求,应该在专业学习的同时学习汉语课程。汉语课程学习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学校负责对申请学习者进行资格审查。本科生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交到国际交流处,国际交流处会同有关二级学院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录取名单报学校审批通过后再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予以录取。研究学者、专业进修生和语言进修生提交申请材料到国际交流处,经审查后,根据有关规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审批后,予以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可以自行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校际交流来华留学生和自费来华留学生。

第十七条学校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而申请转入我校的来华留学生,学生应取得原学校同意转学的转学证明,并向我校提供有关学历及成绩等材料方可申请转学。

 

第五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十八条被我校录取的留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有效的护照及复印件和照片、有效的X1或X2签证、来华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及有关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应事先向国际交流处请假,并说明原因,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天。未经请假超过14天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中文授课专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2周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汉语水平进行测试。测试工作由国际交流处负责。

第二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者,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请,国际交流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周内办理手续,回国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其入学申请手续应在第二年新生入学时办理。所交学费等有关费用按当年新生的标准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提出入学申请者、经指定医院复查不合格者或诊断复查合格而无故逾期14天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假期离开过中国国境的学生须到国际交流处进行报到,非学历生到国际交流处办理注册手续,学历生在所属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他人不得代替本人注册报到。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并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在校学生未按程序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且逾期14天不办理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不能参加本学年的选课及考试。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应办理休学手续;未办理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学制

第二十四条学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北部湾大学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标准学制”为基础,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实行弹性学制。标准学制、弹性学制规定如下:标准学制为4年的本科专业,弹性学制为3-6年;

第二全日制本科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需求和经济状况,在弹性学制年限内选择学习的进度、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和毕业的年限,自主决定是提前毕业还是推后毕业。

第二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和各课程模块学分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和各课程模块学分的学生可以在弹性学制期限内延迟毕业。

第三节成绩考核与录入

第二十七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和所修得的学分、学分绩点一并记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评定:90—100分(优秀或A);80—89分(良好或B);70—79分(中等或C);60—69分(及格或D);59分及其以下(不及格或E)。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记载。

第二十九条考试课程的考核成绩实行结构成绩制。结构成绩由期末考试、期中考试和平时成绩组成。其学期成绩的评定以期末、期中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进行综合评定,成绩之比一般为6:3:1(也可根据具体课程实际要求,适当调整成绩比例,但必须由任课教师提前向国际交流处说明)。课程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查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条采用绩点制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绩点的设定

1.五级记分制:课程成绩优秀,绩点为4.00;课程成绩良好,绩点为3.00;课程成绩中等,绩点为2.00;课程成绩合格,绩点为1.00;课程成绩不合格,绩点为0。

2.百分记分制:课程成绩60分绩点为1.00,课程成绩每增加1分就增加绩点0.10,绩点最高为5.00(即课程成绩100分)。课程成绩不合格,绩点为0。补考及格者,不论考分多少,其绩点为1.00。重新学习及格者,可按重新学习的成绩计算绩点。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的学分绩点=该门课程的绩点数×该门课程的学分数。各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总数÷各门课程的学分总数。计算学生在校修读的总平均学分绩点时,取至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数四舍五入)。平均学分绩点每学年核算一次。学年平均学分绩点≥3,可作为评优的智育条件;标准学制年内平均学分绩点≥3,可作为推荐优秀毕业生的智育条件。

第三学校实行补考和重新学习制度,每门课程可以有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要重新学习。具体根据学校教务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留学生必须参加入学教育、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实践等由学校或各二级院(系)单列组织的各项实践活动,实践活动均实行考核,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记分册上单列。不合格者必须参加重新学习,按学分交纳重修费用。不合格者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三十三条来华留学生不强制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但应经常参加体育锻炼,年度身体检查不合格者需要休学。

第三学生一学期内,某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时数的1/3者或缺作业达到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或考查,其成绩以“0”分计。学生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应当参加该门课程的重新学习。每门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试、考查资格审查,并将无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送相关学院和国际交流处。

第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应当事先持有关证明和本人申请到学生所在学院办理缓考手续,经所在学院同意,由国际交流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缓考,并报国际交流处备案。凡批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凡因疾病、急事或突发事件无法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和办理手续者,须尽最大可能及时通知所在学院,并在相关课程考试后的一周内凭“急诊证明”或急事、突发事件的相关证明到所在学院、国际交流处补办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缓考手续者作旷考处理。

第三十六条凡无故缺考者作旷考处理,该门课程成绩按“0”分计,在成绩记载的备注栏中注明“旷考”字样,应当重新学习该门课。

第三十七条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按《北部湾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湾大发〔2019〕297号)进行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好的学生,可在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国际交流处批准,给予重新学习的机会。

第四节免修与免听

第三学校实行免修制度。学生在转学、转专业、修读辅修专业(专业方向)时,如已修读合格的课程的内容、学分符合将要修读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可以申请免修。学校认可其已修的成绩和学分。

第三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课程的知识或技能者,可申请免修教学计划中部分课程。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在80分以上,学校同意免修,学生可以提前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其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册。

第四十条学生申请免修的课程要提前办理免修手续。办理免修申请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内进行。由本人提出免修申请单,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由国际交流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四十一条免修考试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内进行。免修考试成绩达不到80分以上者,学生仍需跟班修读,课程结束时参加考试。

第四根据教育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来华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来华留学生可免修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外语、思想政治理论课、素质教育、俱乐部体育等课程,具体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概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大学语文、大学英语、大学体育、军事理论、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生产实习、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公共选修课等(具体免修课程以当年本科生学习指南为准)。实验、实习、实践、毕业实践、毕业论文不能申请免修。汉语和中国概况为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未获准免修之前,应照常跟班听课。

第四十四条凡因修读选修课而出现上课时间冲突者,可向院领导提出修课的间续听课申请,经严格审查被批准间续听课的学生,其听课的时数必须达到该选修课总课时的1/2,缺课达1/2 以上者,或缺作业达1/2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选修课的期末考试, 其成绩以“0”分计。

第四十五条学生参加重新学习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学生因重新学习与其他课程冲突时,允许对某些课程间续听课,间续听课的累计学时应达到该课程的1/3以上,并完成全部作业, 参加课程结业考试。学生间续听课须在开学前一周内提出申请, 经二级学院批准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五节选课

第四十六条为了达到人才培养目标,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质量,将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三类。

第四十七条一年级新生第一学期不参加选课,所修课程由各学院按教学计划统一安排。自一年级下学期开始,学生按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学期开课计划进行选课。

第四学生应科学安排选课的数量和进度,平均每学期应选修20学分的课程,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一般不少于14学分。一、二年级的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可高于20学分;三、四年级的学生每学期修读的学分可低于20学分。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比一般学生多选读课程,提前修满学分。

第四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选课程序办理选课手续,进行预选、正选、补选。选课时对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和分级教学的课程,按先修前修课程,再修后续课程,或按级别先修初级课程,再修中、高级课程。

第五十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为选课试听周,如果学生对所选课程试听后不满意,一周内可办理改选和退选手续,可以改、退所选课程,所选教师;如学习时间冲突,也可以改换学习时间和退选。

第五为了进一步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和学科专业面,培养复合型人才,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学生可在修读主修专业同时辅修另一专业的主干课程,或者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辅修本专业的另一专业方向的课程,费用按学校规定收取。

第五十二 条本科生可选择学校设置的本科专业作为辅修专业。学生可以在全院范围内跨二级学院选择辅修专业。

第六节转专业

第五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校内转专业的学生应经转入学院考核,被确认为具有培养前途,符合转入专业所要求的专业条件;

(二)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我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学院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二)本科生学习在三年(含三年级)以上者;

(三)正在休学、停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应予退学者;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所在学院推荐,拟转入学院考核同意,国际交流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经学院推荐,由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三)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年5-6月,其余时间一概不予受理。

第七节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五学生可以在相应学制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具有以下情况者,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不超过两次),休学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学习状态的学生;

(三)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学生。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况者应当休学:

(一)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又未办理暂缓手续的学生,其所在学院不予报到注册,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应劝其办理休学手续;

(二)因病经指定医院确诊,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四)已婚女学生怀孕、生育者;

(五)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五学生因特殊困难和参加非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国际交流处批准后可停学一年,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满,无故逾期14天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学校对学生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停学期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六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须经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国际交流处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国际交流处向休学学生发给休学证明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学生休学应按规定程序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休学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休学相关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其它一切费用自理。

(三)因产假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国家规定的任何政策待遇。

(四)学校保留休学学生的学籍等档案关系。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五)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持休学证明和复学申请到国际交流处申请复学,经国际交流处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复学手续,并由国际交流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安排学生在相应年级、专业学习,学生应按所在年级的学费等相关费用标准缴费。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持休学证明、复学申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书,经国际交流处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复学手续,并由国际交流处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安排学生在相应年级、专业学习,学生应按所在年级的学费等相关费用标准缴费。

(三)学期开学14天后国际交流处不再受理学生复学申请和办理复学手续,休学、停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作自动退学处理。

(四)休学期间严重违法乱纪受到处罚者,将取消复学资格,并根据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由学校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八节退学

第六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在弹性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和各课程模块学分者;

(二)休学、停学期满,超过学期开学规定时间14天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四)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1/3者;

(五)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又未办理缓、贷手续的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不予报到注册,耽误时间超过本学期1/3学时,应办理休学手续而未办理者。

(六)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特殊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不经请假离校连续14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十)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六十三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国际交流处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文件并送交本人,同时国际交流处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四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后的5天内办完退学手续并离校。

(二)退学和因其他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退回其本人。

(三)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为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四)退学学生出据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修满毕业总学分的1/4学分)。

(五)试读不合格、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节考勤

第六十五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劳动、社会实践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作缺课处理。每门课程缺课学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1/3的学生,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应重新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以获得相应的学分;未经请假离校连续14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3的学生,给予退学处理。对旷课学时达不到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各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报国际交流处备案。处理依据如下: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5-2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5-3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5-5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55学时及55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本学期1/3学时以上者,报国际交流处作退学处理。

第六十六条学生缺课学时计算方法如下:

(一)课堂教学旷课者按实际缺课学时计算;

(二)每节课上课迟到、早退在15分钟以内,3次按缺课1学时计算;

(三)每节课上课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一次按缺课1学时计算。

第六学生因病因事请假时,应填写《学生请假申请单》。请病假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休证明,请事假要写真实事由。学生请假1天由班主任批准,3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4-7天由学院领导批准,7-14天由国际交流处批准,14天以上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学生毕业时由学生所在学院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的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内容。

第六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修满各类课程规定的学分及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证书且成绩优良的本科毕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北部湾大学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可按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七十条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可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继续在校修读,修满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

第七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毕业时可申请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弹性学制年限内通过课程重新学习及考核成绩合格,修满课程学分,并符合毕业条件者,可持结业证书换取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弹性学制年限内未修满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不得参加重新学习。延期学习、延期学习的学费按享受奖学金前的重新学费标准缴费。

第七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学习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所修学分达到毕业总学分1/4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十三对完成主修专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完成主修专业同时 辅修本专业另一专业方向课程,并修满该专业方向课程学分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方向证书。

第七十四条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未修满辅修专业主干课程的学分,或未修满辅修专业方向组课程的学分,学校将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辅修专业方向证书,但将所辅修课程取得的学分计入毕业总学分,其辅修课程的成绩、学分、学分绩点一并记入成绩档案,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七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七学生对学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损毁,一律不再补发。确有需要者,经本人申请,国际交流处核实,根据相关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国家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化管理制度,学校将按教育部规定对每年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进行电子注册,并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六章教学管理

第七十八条学校对来华留学生的学习情况(含各类奖学金生)开展学年度考核评估,对留学生的学习进行跟进。对于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学生进行教育。

第七十九条学校根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合作院校开课要求,安排来华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来华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针对学历教育学生,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必修和选修课程。短期汉语进修生每周汉语课不少于10个课时;同时学习汉语和其他专业课程的,可根据学生情况进行调整,但每周总课时不得少于10个课时。

第八十条汉语是学校培养本科来华留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以外语作为教学语言的专业除外)。根据不同教学目标,进修生教学语言也可使用英语。

第八十一条学校组织来华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学历生将按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非学历生将按照合作院校的相关要求进行,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

第八学校根据教学需要,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来华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它设备和获取其它资料,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八十三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来华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学校对来华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同时报钦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钦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依法收缴其有关证件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八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来华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来华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非学历教育来华留学生在学习结束后可申请由学校出具有关学习情况证明和成绩证明。

第八十五条学位证书由国际交流处根据国务院学位办要求的规定格式统一印制颁发。

 

第七章宿舍管理

第八十六条学校在校园内向来华留学生提供来华留学生宿舍。按有关规定为来华留学生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生活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八持普通护照并在我校注册的境外学生,原则上都安排在留学生宿舍居住。留学生应遵守学校的住宿规定,服从国际交流处与宿舍管理人员的安排,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私自换房或强占房间。

第八来华留学生宿舍若出现空缺时,由国际交流处及时安排并房,不得拒绝。

第八凡已失去我校学生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逾期学校不再提供住房。室内遗留物品,学校按无主物品处理。

第九十留学生原则上应住在留学生宿舍,如有特殊情况需住外面或搬出留学生宿舍居住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国际交流处同意,及时将最新的联系方式、地址或电子邮件报告给国际交流处,到学校保卫处进行登记,经过钦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检查同意,办理或变更居留证上的住宿地址后方可居住。违者将给予处分。

第九留学生外出离开钦州市时需到国际交流处请假并登记。留学生在外住宿,需在当地派出所及相关单位填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未登记者视为非法居留。

第九留学生在校住宿必须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相关规定。

 

第八章校园纪律与课外活动

第九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来华留学生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九学校不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来华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活动。经学校批准,可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九十五条学校允许并鼓励来华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来华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中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但必须遵守中国有关社团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第九十六条学校尊重来华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来华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它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严禁对中国公民进行传教和举行宗教聚会活动。

第九十七条来华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但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学校将对此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来华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宗教等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九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学校对遵守校纪、成绩优秀的来华留学生给予奖励和表彰,并将受表彰情况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学校积极为周边国家优秀留学生争取各类奖学金,鼓励周边国家学生来我校学习。

第一百零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优秀留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专业单项奖”“文化课程单项奖”或者其他荣誉称号以及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一百零二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一零三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者,按《北部湾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湾大发〔2019〕297号)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在一学年内受二次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受任何形式的处分,可开除学籍,对犯有错误 的毕业班学生不实行“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留校察看,先由学生 本人在留校察看期满前一个月,将留校察看期内的表现情况和对所 犯错误的认识写出申请,交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国际交流处审核批准。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违反中国宪法,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来华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所规定条款者;

(七)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累计作弊两次者;

(八)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九)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上述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7天内离校,并由国际交流处负责通知其家人。

第一百零八条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一零九对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程序:各学院或相关部门提出学生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学院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一十对违纪学生,要加强批评和思想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工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一百一十一条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章出入境和居留手续

第一百一十二条来华留学生持普通护照和“X”类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及《来桂学习批件》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及《来桂学习批件》, 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1”或“X2”签证。

第一百一十三条来华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24小时内在国际交流处协助下到居住地辖区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如入住有涉外经营权的宾馆,无需登记);持“X”签证入境的来华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在国交处协助下向钦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7日内到钦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一百一十四条居留许可延期或变更,经学校同意后,由本人提前30天持护照到国交处填写有关材料,然后前往钦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逾期不办者,将按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来华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学校对留学生进行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处分时,应及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及钦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钦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依法收缴其有关证件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一百一十六条来华留学生的各类签证、证件不得涂改、转让、损坏,要妥善保管。如果护照、居留许可在钦州市内丢失,应立即向国际交流处报告,并同时报钦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并提交书面报告申请补办,经批准后可前往钦州市公安局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及有关补办手续;如在钦州市外地区丢失,应立即向国际交流处报告,并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在国交处协助下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引办理有关挂失手续。同时,来华人护照、居留许可遗失时,除应当及时向钦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报告外,还必须在按照要求在指定报刊上办理作废声明,方可补办,费用自理。

第一一十七来华留学生应注意自己的签证和居留许可期限,及时办理延期或相关手续。

第十一章医疗

第一一十八我校为广西政府奖学金生和交换生办理综合医疗保险;其他各类学生按要求办理医疗保险,费用自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来华留学生患病可以到沙埠社区医院就诊,费用自理。如要求医生到宿舍就诊,每次须交纳出诊费;非工作时间出诊,须交纳额外的出诊费。此两项费用自理。

第一二十奖学金生及交换生去校外医院就医相关费用自理。

第一二十一留学生因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造成伤亡事故所支付的费用,由肇事留学生个人支付。

第一二十二住院治病期间,医药费、治疗费等相关费用按保险条例由保险公司及学生分别承担。

[1] [2] 下一页

北部湾大学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国际教育与外国语学院  版权所有

©2018 College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Beibu Gulf University

地址:广西钦州市滨海新城滨海大道12号国际交流中心(1号教学楼对面)

电话:办公室 2804168,留学生办公室 2808587  邮编:535000 

留学生教学教务邮箱:isteaching@bbgu.edu.cn